原告王**诉被告夏**、第三人邵*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第三人向被告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32351.1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9年4月,被告来原告公司工作,上班期间与第三人相识并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于2012年察觉到双方的婚外情关系,于**被告辞退。第三人分别在2018年12月18日、2022年7月24日写下保证书,承认与被告的婚外情,并承诺结束婚...(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