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与被告浙江集情*********(下称“集情公司”)、王**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益卿独任审理。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集情*********、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集情公司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2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系被告浙江集情*********(简称集情房产公司)独资法人。2021年7月31日,被告集情房产公司作为居**促成原...(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