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中国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杨林,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医药费等支出806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医药费等支出158432.67元(医疗费:108932.67元、护理费:99天×200元/天/人=19800元×2人=39600元、膳食费:99天100元/天=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一般医疗费用补偿险(保险金额200万元)、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补偿险(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25日零时至2023年8月24日二十四时止。首次投保是2020年8月25日,一直延续到了2024年8月24日24时止,原告从2020年8月25日到2024年8月24日共计投保了四个年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2023年4月13日,原告因声音嘶哑、肺部不适入住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过检查被诊断为非小细胞肺癌(ctlan3moiiic期)。出院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理赔,被告以原告患有高血压为由拒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某某****************辩称,原告在投保之前患有脑梗塞、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在健康问卷中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依照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核实是否已向社保公费医疗大病保险进行报销,如存在上述情形应当予以扣减。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和膳食费系原告住院医疗费中的费用,不能在医疗费总额之外另行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本文书还有7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