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叠鑫********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明叠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叠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965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8993元(44965元×12%/年÷12月×20个月)。2.202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仍按年利率12%主张逾期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向原告采购2645只五加仑pc水桶。2020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4965元,并承诺于2020年7月20日前付清,到期未付,则按年利率1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原告因追偿该欠款产生的一切费用,现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李**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