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卢*、中国某有********(以下简称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卢*、被告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两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2592.05元;由被告缙某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缙某答辩称,1.对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机动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2.对原告医疗费金额无异议,应扣除非医保金额419元,强力枇杷露40.20元和原告为工伤拍片子183元,与本案无关;误工费标准偏高,原告工资流水未达到100...(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