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邱**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对过错的认定清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张恩作为精神病人是噎食的高风险人群之一,需要特别护理。绿康康复医院对此充分知晓,但仍提供大块鱼丸作为食物,未对鱼丸进行粉碎处理,且在进食过程中未派专人看护。在张恩发生噎食症状后,也未及时进行合理有效救助。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正当合法,本案中有关绿康康复医院向张恩提供鱼丸导致其窒息死亡的事实非常清楚,本案不涉及复杂专业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进行鉴定的必要性。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和金额均有充分法律依据,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让受害人承担45%的责任过高。
张**、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绿康康复医院赔偿张**、邱**死亡赔偿金1297720元、鉴定费13000元、丧葬费3539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3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399907元;2.博美公司对绿康康复医院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绿康康复医院、博美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一审审理中,张**、邱**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绿康康复医院赔偿张**、邱**死亡赔偿金1360160元、鉴定费13000元、丧葬费38141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4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465393元;第2、3项诉讼请求不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恩于1982年12月**日出生,未婚,系张**、...(本文书还有5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