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日4时59分许,在杭州市萧*区市心南路**号路段,完*驾驶的甲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乙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事发后,双方经协商、并交警部门确认,完*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乙车辆在本起事故中损坏,经**被告车辆的b公司定损,产生修理费3150元,该损失已赔付。
另查明,原告系乙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运输证有效期至2030年6月。原告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自2024年4月起至长期)、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自2024年5月起至2027年5月止)。
再查明,甲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a**。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网约出租客车运输证及驾驶员证、车辆定损单、甲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和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供了车辆营运数据...(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