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9779.82元(含医疗费58462.89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伤残赔偿金24908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29.97元、误工费74851.37元、伤残用具费2800元、护理费4200元、鉴定费2026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被告承担50%的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和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认定。
以下是经审理查明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2023年1月6日16时22分许,欧*驾驶粤x3****号普通小型轿车沿顺德区均安镇翠湖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均安镇翠湖路碧桂园路口,欧*驾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要进入碧桂园门口时,遇谢**驾驶渝bh****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核查:渝bh****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处于注销状态,另经核查:谢**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从翠湖路的人行道自北往南方向驶入翠湖路的机动车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2023年2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欧*违...(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