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女,1981年4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女,1982年10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市住***************(以下简称:综合事务中心)与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牛**、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综合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于**、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庭审,被上诉人牛**、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事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牛**、刘**第三人张**按照年租金130万元的标准向综合事务中心支付占用费(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腾房时止);2.判令牛**、刘**第三人张**支付至实际腾房时未缴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3.一、二审诉讼费由牛**、刘*、张**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已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原审判决据此确定房屋占用费明显不公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服务中心)与北京兴瑞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本文书还有5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