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苗**、黄陵天缘******、中国平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杨**医疗费37400.19元、误工费2150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护理费6433.8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和鉴定费1828元,合计79487.49元×50%=39743.75元;2、依法判决一审诉讼费、鉴定费、二审上诉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第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被告苗**作为雇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自身受伤...(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