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为与被告裕林通公*、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裕林通公*向原告支付运费欠款53079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裕林通公*、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裕林通公*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新泉饰件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原告...(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