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x*、被告喻**、被告x股份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x*和被告喻**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隆x平、x阔、被告x股份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91.84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30日,被告x*驾驶车牌号湘a7××**的小型客车沿宁乡市沿省道324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省道324线308公里200米时,遇原告姜**步行横穿道路,因被告x*驾车未有效避让行人,致使车辆撞到行人,造成行人姜**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10月8日,宁乡市xx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事故作出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姜**无责任。原告姜**受伤当日被送往宁...(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