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某某维修厂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无须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陈**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在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