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620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础,从2022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双方约定每月2%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23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欧**是某某液态奶的经销商,原告也是某某经商代理商,案外人何某某是某某液态奶销售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因资金周*需要,经何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每月按照本金的2%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还清本息。陈**是原告法人代表、黄...(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