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卢*诉纳雍县房*********、纳雍县人***行政复议及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卢*申请再审称,一、不能当然以纳雍县城乡规划局2018年9月2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1.案涉房屋系养殖场的办公用房、附属用房,而纳雍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是万花谷山庄,两者不具关联性;2.案涉房屋建设完成于20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即使认定申请人之建设行为违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之时限也不能超过2015年,否则即为违法处...(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