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常*、孙*、杨**、常**,原审被告嘉峪关市*************(以下简称明泰商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三被上诉人常*、孙*、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明泰商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常*、孙*、杨**作为合同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上述被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认定有违法律规定。2.被上诉人常**及原审被告明泰商混公司构成对本案追偿权的债务加入,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误,常**在还款承诺上的签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一审判决常...(本文书还有4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