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与被告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4,916.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3月1日的逾期利息27,069.56元及自2022年3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2年3月1日的应付未付租金134,916.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3.判令原告可以将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皖nxxx**,发动机号:10003794,车**:le4tg4db9f*******)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