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七匹*******(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诉被告上海瀚禹******(以下简称“瀚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瀚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瀚禹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5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七匹狼公司与瀚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瀚禹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单元x...(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