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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田*、中国平安*****************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湘042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20时32分许,赵*明驾驶粤s6××**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g4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往北1616公里+197米处,遇前方因事故停在快车道上的鄂qr××**小型轿车、湘adk××**小型普通客车时,因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赵*明轻度近视未佩戴眼镜,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事故车辆进行避让,先后与鄂qr××**小型轿车、湘ad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粤s6××**小型轿车乘车人张**、赵**,下车查看情况的湘adk××**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夏**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明驾车夜间行驶,在雨后路面潮湿的右转弯下坡路段且前方缓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设置警告标志,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田*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本文书还有42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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