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男,1965年6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4)冀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任*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2024)冀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原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原审案件程序违法。2024年4月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的起诉状,该案件的案号为(2024)冀0203民初****号,该案件是2024年6月5日收到传票,定在7月2日开庭。就在该案件开庭的同一天,法庭签发了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相同案由的撤诉裁定书,该案件...(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