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王*、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南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南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6112.21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8日15时00分许,被告王*驾驶豫xx小型轿车沿唐河县新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唐河县解放路与新民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向同行的步行人原告丁*相撞,致使原告丁*受伤。2024年2月29日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xx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丁*无责。经鉴...(本文书还有3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