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盐投供热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郭*,被告盐投供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明、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燃气费共计10524948.7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各笔欠缴燃气费为基数,以约定每日逾期未交纳气费的万分之八为比例,自应当结算之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的违约金共计2297389.89元,以及自2024年3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十一份《商业(公*)用户供用气合同》,分别针对位于奥***小区、***小区、铁路东区锅炉房、铁路西区锅炉房、和***小区、公***小区、***小区、新区锅炉房、***小区***小区***小区的燃气供用达成约定,合同除地址外内容一致。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供气价格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出具或备案的价格执行;第五条约定了双方供气量根据专用计量装置计量,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抄表确认,并明确了装置故障时的计算方法;第六条约定了双方按月结算,在周*结束后3日内结算气费;第九条约定了用气方(被告)逾期未交纳气费的,按每日逾期未交纳气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上述十一份合同有效期一年,2023年10月15日,双方对以上合同进行了续签,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2022年10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用燃气,但被告自2023年11月起...(本文书还有6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