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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桂01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事实认定。

    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如下:2021年8月4日10000元、2021年8月15日20000元、2021年8月23日65000元、2021年8月31日16000元、2021年9月1日5000元、2021年9月14日20000元、2021年10月15日15000元、2021年10月21日30000元,共计181000元。

    原告起诉状中称,以上出借款项分别来源于信用卡套现、支付宝花呗、微信微粒贷、银行贷款。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被告向原告借款181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本文书还有11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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