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某劳***(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某公司分**(以下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水县某****(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进行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数额不准确。1、一审判决认定未减除合同中约定春节期间报停时间的租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春节期间不予计算租金,且按照泗水县钢管租赁行业规则,春节期间一般停工休息1个月的时间,期间不支付租赁费用。2、扣件依据市场行情是应当计算损坏率的,自持损耗的扣件无须支付租金,由此我方对于判决书中的租赁金额及返还租赁物数额不予认可。3、被上诉人一审所提供的材料单据部分未经双方共同签字,部分已进行涂改,以上材料单据不应作为租赁材料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的返还租赁物数字不准确。在诉讼期间,上诉人当庭同意被上诉人拆除自己的建筑工具,并以实际拆除数额...(本文书还有4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