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7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王*,被上诉人曹*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7知民初****号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第二项:“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即判令曹*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实际损失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证据《购物平台销量损失部分简计截图打印件及录屏视频》用于证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且被上诉人对此份证据无异议,一审法院应予以确认记录该组证据证明内容显示,上诉人通过在部分电商(拼多多)平台检索得到侵权产品销量之和为57.2万至65.5万件左右,涉案侵权产品售价区间为13.8元至340.8元,平均销售价格为82.74元;以平均售价82.74元为基础,合理利润取15%计取,可知销售每件侵权商品可获利12元左右,如以此利润计算上诉人市场损失近686.4万至786万元(注释:确...(本文书还有5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