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灵隆******(以下简称灵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宸翰**********(以下简称沐阳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沐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沐阳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诉讼超出了诉讼时效,沐阳公司提起立案申请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的法律效果;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灵隆公司的涉案行为未侵害沐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三、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
沐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灵隆公司的上诉请求。
沐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灵隆公司赔偿我方经济损失24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方是专辑...(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