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嘉*******与被告中山市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被告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后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683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业务往来期间,被告向原告订购电源、非隔离裸板等商品,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45683元的货品,双方约定货款为送货次月支付,但被告收货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在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共向原告退货8662.3元,应当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减2020年9月...(本文书还有4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