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德市中*******诉被告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以(2022)粤1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英德市中*******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面积差异款1568.93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68.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加计50%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市中*******委托代理人祝**、廖**到庭参加诉,被告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2日,被告(买受人)与原告(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110143)及附件一至十一,并于2017年4...(本文书还有2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