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闽商*********(以下简称:闽商小贷公司)与被告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闽商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265638元、律师费124900元合计2890538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8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500000元的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月结,期满利随本金;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贷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何**辩称,原告所...(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