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张**、郑*、褚**系第四中学学生。2019年5月15日22时01分许,郑*在阜蒙县第四中学男生宿舍**楼的走廊西侧用黑色的折叠将褚**左**伤、张**左手伤。褚**受伤后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在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住院治疗140天,2019年8月26日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复查,共计产生医疗费49943.01元。另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阜(县)公(治)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郑*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经司法鉴定,原告褚**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150日。
再查明,第四中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00版),保险金额...(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