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赤峰学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附属医院追加中国人民****************(简称人保公司)为本案被告;依被告附属医院申请及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本案依法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出具后,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张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11万元,其中交通费按照从林东到赤峰90元每人,从赤峰到北京2**元每人,去北京往返7次,两人每次往返1332元(5个往返),其中两次从林东直接到北京大客220元每人,一次880元(2次往返),赤峰9次往返,乘坐私家车4次往返,一次500元,做网约车5次,一次360元,儿子从赣州到南昌220元,从南昌到北京9**元,走了两个往返,陪床两次;在北京检查期间住宿59夜,费用一天按照200元计算,在赤峰累计住宿16天,每天按照128元计算,总共诊疗16次,在北京诊疗7次其中住院2次(9+6天)、候诊(2+5天),附属医院诊疗9次其中住院6次,在赤峰候诊和门诊共计19天,住16天夜;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10万元,暂合计21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本文书还有5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