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指控原审被告人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沪01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白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柴**及其辩护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及房屋租赁合同、基本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宣传材料、相关投资项目所涉房产的合同、转账记录及相关房产信息;证人周*1、赵*1、吴*、邓*、王*1、李*、赵*2、郏*、潘*、王*2、赵*3、石某的证言;投资人周*2、邱*、裘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合同、收款凭证、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pos机签购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公司业绩统计表、涉案pos机消费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本文书还有1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