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欧**、天门启洁********(以下简称“启洁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廊坊公司”)、蒋*、湖北公路**************(以下简称“汉羽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天门公司”)、廖**、赵**、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荆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被告启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安财保廊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人民财保天门公司、人民财保荆门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蒋*、廖**、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九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094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0元、营养费2130元、护理费8657.33元、交通费1000元,合...(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