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昌信******与被告朱**、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春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昌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昌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岩**立即向原告偿付代偿款44942.07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代偿款9107.52元自2019年11月27日起,代偿款9672.71元自2020年4月29日起,代偿款9924.21元自2020年9月29日起,代偿款9924.21元自2021年2月25日起,代偿款6313.42元自2021年7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2月19日35824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本文书还有2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