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遵义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刘**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赖**、殷**、一审第三人殷**、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只是基于退股导致的以物抵债纠纷,被申请人退股时申请人尚未盈利,至今该楼盘项目都未见利润,且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签字,不能以被申请人接受而认定其效力;二、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其根据退股协议约定履行了1155.14万元投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是以物抵债纠纷,按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是相邻权纠纷,一、二审对已经规划认可的车*,要求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留足4米通道缺乏法律依据支撑。据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