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郑**、晋**因与被上诉人褚**及原审被告阜新蒙古**********(以下简称县四中)、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郑**、晋**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褚**的委托代理人颜**,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郑**、晋**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示公平,予以发还重审或改判;二、由被上诉人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褚**等人发生纠纷的事实认定不清,真实情况是:2019年5月15日22时许,上诉人郑**在被上诉人阜蒙县第四初级中学男生宿舍洗漱间洗漱时,被上诉人褚**领着另外二人到上诉人郑**跟前,让上诉人郑**告诉另一同学约他打架。上诉人郑**回到宿舍后,同一宿舍的同学王*夫对上诉人郑**说,我在厕所听褚**讲明天也打你。上诉人郑**在走廊里看到被上诉人褚**后,就质问褚**,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出现肢体冲突,被上诉人褚*...(本文书还有5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