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安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安县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孙*镇政府)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11653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加给付233069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11日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与事实严重不符,判决被上诉人仅支付80%进度款明显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支付期间的约定为: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开工前拨付总价的30%预付款,基础完工拨总价的10%,主体结构完成拨总价的40%,工程竣工拨总价的15%,余款为工程质保金。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与工程是否进行验收无关。(二)实际上,涉案工程早已验收,此事实有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文安***小区规划认定意见、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文安***小区项目检测鉴定结果的认定意见、文安...(本文书还有5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