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黄*在明知转移的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指挥,办理银行卡,并专程从安徽省颍上县乘车到山东省聊城市、江苏省徐州市,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进行刷脸验证等,转移犯罪所得资金325000元,非法获利5500元。
案发后,颍上县**局扣押了黄*退缴的涉案资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陈*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的供述,电子...(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