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谢**、第三人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35145元,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物业费5134.8元,合计40279.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27.98元;3.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是梧州市新兴二路**号第**幢夹层(**层至**层之间)1号商业用房的产权人。201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谢**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第一年的租金按3195元/月计算。因被告一直拖欠租金以及物业费,2020年8月1日,双方终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至今仍未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35145元,以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费5134.8元,合计40279.8元。另外,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27.98元以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文书还有5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