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淮南市魅*******(以下简称魅音公司)、浙江天猫******(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市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魅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作品及停止销售侵害著作权的商品;2.判令天猫公司立即断开涉案侵权链接或删除相关页面;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本文书还有1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