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与被告新华通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在1992年8月3日至1996年9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2年8月3日,通过新华通讯*****电视部招聘(到学校招聘)到被告下属的新华通讯*****电视部(现已注销)工作,被安排做办公室文员工作,每月薪资3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单位领导口头说给签合同,但直至原告1996年9月6日调转到吉林车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仍未给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