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与被告定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33533.99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3月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77199.91元,合计2410733.9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切费用。诉讼中原告将第一诉讼请求变...(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