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上海兰迪(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与被告台州市卓*******(以下简称:卓志公司)、唐**、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浙1081民初****号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唐**、周**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卓志公司、唐**、周**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95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