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养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偿还我货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赵*提供鸡饲料若干,经结算尚有15000元未给付。2020年1月23日,原告催要该款时,被告虽承认欠款但未出具欠条,该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赵*辩称,录像当晚张**确实是拿着单据过去的,我当时认可欠15000元但未出具欠条。当时账算错了,事后经过算账认为这个数额不对。
反诉原告赵*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反诉被告张**偿还欠款3379元。
反诉被告张**辩称,原始单据没有了,但双方对账的明细清单显示,赵*欠我18221元,优惠部分后让其按15000元归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进行陈述并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