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董**、俞**、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董**、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原告赵**经朋友王**介绍认识了被告董**、俞**,后*被告想生产防疫用医用口罩原料,在赵**处借款9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1分,1个月后还款。经董**指示,赵**于2020年5月11日向俞**账户汇款3笔共计900000元。到期后赵**多次向二被告索*,二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赵**诉至法院。
被告董**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被告董**作为犀鸟公司的代表与赵**、王**之间系合作关系,案涉《合作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对三方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案涉项目无法继续运行系赵**、王**过错导致,董**不应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
被告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其庭后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俞**与本...(本文书还有5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