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锦虹******(以下简称锦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申**********(以下简称申合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申合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明珠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申合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马明珠变更为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被上诉人提交的“大唐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项目”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的结算单未经锦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不具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上诉人所提交通话录音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的提交的凭证及发...(本文书还有4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