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楚农***********(以下简称楚农商)与被告湖北弘兴******(以下简称弘兴包装)、张**、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农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弘兴包装、张**、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农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53170.35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之日止,并在年利率8.4%基础上加收50%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罚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上列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8日,被告弘兴包装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9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8.4%,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未按期归还借款,在此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1日。同日安陆市信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