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丰*******(以下简称丰星公司)与被告珠海妤冉*********(以下简称妤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妤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800元及逾期利息2539.88元(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自2021年4月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为2539.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所需支付的违约金940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总货款的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5日签订一份轮胎购销合同,原告于2021年3月5日、3月8日向被告供货18800元整,依据轮胎购销合同约定按月结算货款;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逾...(本文书还有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