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淮南市荣************(以下简称荣胜昕安公司)、吴**、第三人王**、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荣胜昕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吴**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杨*,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李**与荣胜昕安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请求确认被告解除与李**签订的万国广场5102、5103、5108、5109、5141号**套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被告因房地产开发的需要,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吴**考察,聘用李**作为被告公司总经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规划、设计、为公司筹措资金等事务,被告承诺给予李**每年劳动报酬为100万元,为李**配置一辆轿车使用,并在淮南向李**提供一套出租房屋...(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