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设有***(以下简称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某*********(以下简称某公司2)、张家港市*******(以下简称某会所)以及原审第三人张家港某******(以下简称某公司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1对某公司2享有债权一个多亿元。某公司2与某会所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长租给某会所,并且虚构数百万元维修费用冲抵租金,造成案涉房屋价值贬损,严重损害了某公司1作为某公司2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某公司1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二、一审法院在指定的质证期限尚未届满时即结案,并且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某公司1的辩论权利。三、一审法院从未就某公司1是否具有诉讼资格问题向某公司1进行释明,并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要求某公司1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属于“裁判突袭”,同样在程序上剥夺了某公司1的辩论权利。四、某公司1系国有企业,为完成案涉房屋所在建设项目垫付了巨额资金,但某公司2公然拖欠某公司1一个多亿...(本文书还有5142字未显示)